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对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9-10 21:38:24 浏览次数:424 |
各单位、全体教职工:
为深入落实《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9〕8号)有关精神,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支持鼓励省内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决定组织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单位: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在豫企业;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
(二)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
1.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时间为2019年、资金到账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20年8月31日的技术合同;2.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时间为2018年、资金到账时间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8月31日的技术合同。
二、补助标准
(一)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类补助(技术吸纳类补助)。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省财政按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规定的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类补助(技术输出类补助)。对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财政按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规定的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技术吸纳类)申报后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商注册地在我省、吸纳省外先进技术成果,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2. 与河南省外注册的单位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且必须经省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3. 企业与合作单位没有相互隶属或关联关系;
4. 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为负数;
5. 申报单位在2019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技术输出类)申报后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
1. 法人注册地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实施地均在我省;
2.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需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3. 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资金为企业的,应报送《企业吸纳省外技术后补助申请表》和以下5项附件材料:
1. 经省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
2. 技术转让合同需提交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设计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变更相关权属转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受理时查验原件;
3. 申报单位与技术成果输出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受理时查验合同原件;
4. 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规定的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5. 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申报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资金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应报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申请表》和以下5个附件材料:
1. 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出具的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
2. 技术转让合同需提交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设计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变更相关权属转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受理时查验原件;
3. 申报单位与技术成果引进方(省内注册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受理时查验合同原件;
4. 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规定的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5. 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三)申报材料装订要求。材料使用A4纸双面印刷,逐页编制总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书籍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顺序为:封皮、目录、附件1或附件2、及申报要求中的5个附件材料(按照相应顺序),一式两份。
六、报送时间
2020年9月20日之前。
附件:1. 企业吸纳省外技术后补助申请表.doc
科研处
2020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