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将堂堂正正走出“深闺”
发布时间:2016-2-25 17:55:00 浏览次数:676 |
国务院常务会议2月17日确定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会议认为,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尽快形成新的生产力,对于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经济实力最终靠科技展示“肌肉”。在我国人口红利释放殆尽、经济增长日趋放缓的当下,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让科技这个最活跃的生产力走向经济主战场施展拳脚功夫,既是应时之举,又是长远抉择。 虽说我国科技成果丰硕,2014年国际科技论文数量稳居世界第二位,被引次数从世界第八位上升至第四位,发明专利申请量为92.8万件,连续4年位居世界首位,相当于美国的1.5倍,当年我国专利拥有量67.02万件。但是,一些科技成果长期“藏在深闺人未识”,转移转化动力不足,效率不高,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地位不高,奖励不到位,科研人员“获得感”不强,导致科研部门仍在吃大锅饭,科研人员上班干私活,科技成果“私奔”现象严重。而问题的核心是利益分配,科研人员的主体利益得不到尊重。 李克强总理2015年7月27日在国家科技战略座谈会上曾指出,科技创新成败很大程度上决定我国发展战略成败。历史上我们曾几次与科技革命失之交臂,现在必须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重塑我国发展竞争新优势。 李克强表示,科技人员是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是创造社会财富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应当是社会的中高收入群体。在基础研究收入保障机制外,还要创新收益分配机制,让科技人员以自己的发明创造合理合法富起来,激发他们持久的创新动力。 要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最后一公里”的障碍,必须以利益分配为导向,充分调动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让创新主体自主转让科技成果,让科技成果堂堂正正地走出“深闺”,与经济对接,与市场共舞,发挥其创造驱动作用,以勃发的生机促进经济增长。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国家应有政策支持。1980年,美国通过了《拜杜法案》,短期内科技成果转化率提高了10倍。这项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允许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以及联邦政府合同下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大学、非营利组织、小企业所有,政府只保留一种介入权,大学、非营利组织、小企业承担确保这些科技成果商业化的义务。 有鉴于此,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了五项政策,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松绑”。会议确定,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享受新的政策,以调动创新主体积极性。 一是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鼓励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成果。支持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这是充分尊重科研单位的主体地位,尊重科研创新的自主权。 二是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科技成果转移和交易价格要按程序公示。这是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利益归宿,国家不再“雁过拔毛”,不再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上“揩油”。 三是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这两个50%主要是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使其充分享受发明专利的“获得感”。 四是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这是给科技人员吃定心丸,解除其心头之患。 五是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加快向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完善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措施。这是从考评机制上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同时给予财税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出台的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要想落地,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特别是要打通法律通道,让科研人员“阳光灿烂”去拿这些奖励而没有后顾之忧。目前科技成果入股在落实中还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障碍,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对奖励股份的登记是不接受的,很多地方工商部门并不认可非现金注册,无形资产入股也涉及到税收问题,若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则可能关系到资产流失问题,还有“在履行尽职义务前提下,免除事业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这些都需要修改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来落实,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但不管怎么说,唤醒沉睡的科技成果已是大势所趋,封闭的大门已经敞开了,科技成果可以堂堂正正地走出“深闺”,去与“意中人”相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