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
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要求,依据《河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总体规划》,结合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旨在促进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学校举办者加大投入,落实办学责任,优化办学环境,改善办学条件;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以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评估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保证高等职业教育基本教学质量,促进院校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不断增强办学活力。评估强调评与被评双方平等交流,共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共同探讨问题的解决方法,注重实际成效,引导学校把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上。
三、评估工作的基本任务
围绕影响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通过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系统分析,辅以现场有重点的考察,全面了解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实际情况,总结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经验和特色,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查找原因,探讨解决的思路和办法,促进学校明确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促进人才培养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四、评估定位和原则
评估坚持两条基本定位:
1.评软不评硬。突出内涵建设要求,引导评与被评双方把注意力集中到深化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上来,以此带动师资队伍、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等的建设与改革,促进管理理念、水平的提高。
2.评动不评静。通过深入分析数据采集平台,重点考察学校的人才培养过程,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看学校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结合程度。
评估坚持以下原则:
1.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以学校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估相配合,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2.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既要考察人才培养效果,又要注重人才培养工作过程,还要关注学校发展潜力。
3.全面了解与重点考察相结合。既要把握人才培养工作全局,又要抓住关键要素进行重点考察。
4.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既要把握定量用数据佐证,又要把握定性用事实说明,注重数据的准确性和事实的真实性。
5.评价与引导相结合。既要对人才培养工作状态做出判断,更要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思路与办法。
6.客观、科学、民主、公正,注重工作效率。
7.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向评估学校收取评估费用。
五、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
高等职业院校(含河南省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和举办普通高职教育的成人高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1.基本办学条件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有关要求。即生师比指标不高于限制招生的生师比标准,其它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不低于限制招生的各项标准。其中,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
2.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
学校 类别 |
综合、师范、 民族类院校 |
工科类 院校 |
农林类 院校 |
医学类 院校 |
财经、政法类院校 |
体育、艺术类 院校 |
生均 面积 |
5.30 |
8.30 |
8.80 |
9.00 |
1.05 |
1.85 |
3.被评院校应具备向评估专家开放的符合《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规范要求的状态数据平台。
4.近三年未受教育部红、黄牌警告。
不具备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应尽快加大投入,至有5届毕业生前须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同时,省教育厅在其有3届毕业生至5届毕业生之间,首次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前,逐年减少10%的招生计划。有5届毕业生但没有接受过评估的院校,省教育厅将在其符合申请评估基本条件并接受评估前,逐年减少20%的招生计划。
六、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指标体系包括7个主要评估指标,22个关键评估要素。见附表。
七、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通过”的标准为:22个关键评估要素中“暂缓通过”的项目≤4项。
对暂缓通过的院校,在一年内必须进行再次评估,省教育厅同时核减其招生计划10%;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省教育厅将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20%,暂停其申报省级重点项目资格,促使其尽快达到人才培养基本要求。
八、评估的组织实施
(一)评估组织
1.评估工作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省教育厅领导下开展。省教育厅对评估工作做出总体规划,安排年度评估计划,制定评估实施细则。
2.省教育厅充分依靠河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实施评估工作,制定《河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工作规范》及《河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院校评建工作规范》,规范评估行为。评估委员会、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和专家组相互协调,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实施。
3.省教育厅将每年度已评院校评估结论和全省评估工作总结上报教育部备案。
4.评估工作接受教育部不定期检查。
(二)评估程序
1.学校自评
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评估文件开展自评。被评院校要高度重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建设,把人才培养工作的真实状态认真、准确、及时地纳入采集平台,使采集平台客观真实反映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现状,成为观察学校的一个有效窗口。
认真回顾总结建设、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根据对采集平台数据的全面分析,对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提出解决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分项自评报告,并开放《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
2.提交材料
学校在正式评估前30个工作日向评估委员会秘书处上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和自评报告电子稿等材料,并在校园网上对社会公布。
3.确定专家
教育厅委派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赴被评学校实地考察。专家组由7人组成(其中一名专家兼任秘书),成员名单由教育厅提前对社会公布。专家采取回避制度,如果对专家组组成有异议,可于名单公布后一周内向教育厅提出书面意见,经教育厅研究后确定人选。
4.现场考察
专家组在对学校提供的数据采集平台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与学校充分协商,确定考察工作日程、重点内容和环节以及具体方式方法。考察后形成考察评估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建议和建议结论。现场考察评估时间不超过3天。
5.确定结论
专家组的建议结论经评估委员会审议,教育厅确定后予以公布。
被评院校如果对评估结论有异议,可在结论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申诉,由省教育厅按有关程序进行复议。
6.学校整改
学校根据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于评估后两个月内上报教育厅和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同时在校园网上公布,并在一年内整改。
7.回访
学校整改结束,教育厅组织专家回访。回访主要以访谈或座谈的方式进行。
九、评估纪律
各学校和专家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评估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教育厅在组织评估过程中,对被评学校和专家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评估工作纪律和要求的院校及个人将严肃处理。
, so-hansi-font-family: 宋体" lang=EN-US>5.确定结论
专家组的建议结论经评估委员会审议,教育厅确定后予以公布。
被评院校如果对评估结论有异议,可在结论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申诉,由省教育厅按有关程序进行复议。
6.学校整改
学校根据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于评估后两个月内上报教育厅和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同时在校园网上公布,并在一年内整改。
7.回访
学校整改结束,教育厅组织专家回访。回访主要以访谈或座谈的方式进行。
九、评估纪律
各学校和专家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评估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教育厅在组织评估过程中,对被评学校和专家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评估工作纪律和要求的院校及个人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