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建设和维护严谨、求实、文明、公正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我院课程考核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学为中心的原则,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学习,实现全面、科学考核的目的,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课程考核
第一条 学生成绩考核工作在负责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
各教学系(部)组织进行本系部的考试。每学期期末前三周各教学单位提出考试方案(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方式、考试时间等),交由负责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同意后交教务处备案。
1.考核工作原则:规范、准确、科学、公正。
2.考核工作方针:考风严肃、考纪严格。
第二条 学院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组员若干,组长由负责教学副院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见《关于成立南阳农业职业学院考试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第三条 原则上,相同科目采用统一试卷。
第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考核是学院对学生所学知识掌握程度的评价方式。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一般主干课程为考试课,每学期开出考试课程3-5门。
第六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一般采取闭卷笔试的方法,也可采用开卷、口试、大作业、小论文、答辩、技能测试、上机等多种方式或组合形式进行。
第七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总评成绩一般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及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组成,平时成绩一般由学习态度、考勤、作业、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单元测验、论文、上机、答疑等项目中选择至少4项构成,各分项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
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理论教学时数/课程总学时)×70%
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理论教学时数/课程总学时)×30%
实践教学环节所占比例:实践教学时数/课程总学时
基础课中的比例关系可灵活掌握,但必须按照课程标准要求进行考核,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其成绩可参照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也可依据学生平时提问、实训(实验)、实习、课堂讨论、答辩、作业、测验、随堂考查等成绩综合评定。
第九条 考试课程成绩记录采用百分制(四舍五入取整)、考查课程成绩记录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对应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单独设置的实践性课程成绩记录方式参考考查课程的方法;任选课程按合格与不合格记录成绩,60-100分为合格,0-59分为不合格。由五级分制转换到百分制时取中间值;合格对应75分,不合格对应30分。
第十条 考试命题要求、卷面格式及试卷管理详见《考试考务工作组织和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实践教学考核
第十一条 独立设课的实训(实验)教学环节单独评定成绩。实训(实验)成绩评定要根据学生平时出勤、课上实际操作、实训(实验)报告以及最终实训(实验)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实训(实验)成绩;实训(实验)的过程成绩不得低于实训(实验)总评成绩的50%(也可只根据平时的教学过程评定成绩,而不进行最终的实训(实验)考核)。
第十二条 实习课程的考查主要由实习单位和学院指导教师根据实习教学要求和学生表现评定成绩。
第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由答辩委员会做出最终成绩评定,并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技能证书考试由教务处组织,各教学部门配合。课程结课可申请提前考试;考查课的考核一般在最后一次课由任课教师随堂进行。人数较多时,可另行安排。实践教学课程考核由课程所属教学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生只有参加了课程完整教学过程方可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
第十六条 必修课程、限选课程考试不合格可参加该课程的当年补考,若该课程补考成绩仍不合格可参加毕业前终结补考(毕业清考)。任选课考核不合格不需进行补考,可重选或改选其它任选课。
第十七条 实训(实验)环节成绩不合格,不能补考,只能安排补做;未独立设课的实训(实验)教学环节不合格,该课程为不合格;若实训(实验)教学环节合格而期末总评成绩不合格,则只需对理论部分进行补考。
第十八条 凡有作业、实训(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训(实验)报告累计达到全学期该课程作业、实训(实验)报告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或超过教学系部部规定的限量)者以及学生请假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成绩记0分,并注明“缺作业”或“缺课”。
第十九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已经安排的结课考核,视为旷考,不允许参加当年补考。
第二十条 学生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初进行。
第二十一条 毕业学生必修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实习)考试不合格不能补考。学生先结业离校,离校三个月后一年内,申请回校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事先办理缓考手续(附件1)。
(一)办理缓考需本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疾病须持有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教学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
(二)缓考的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一个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仍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合格者但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应编入低一年级学习(留级)。如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如下一年级既没有相同专业又没有相近专业的,可跟原班试读。
没有相同、相近专业的留级学生在跟原班试读期间,如又有不及格课程,且达到留级标准的应予以退学,未达到留级标准的可随原班参加毕业前的终结补考,但该生留级学年不合格课程不能随原班参加毕业前的终结补考,仍须待原班毕业一年后才能返校随下一届学生参加毕业前终结考试,申请补考其留级学年不合格课程,其成绩全部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补发毕业证。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即达到留级条件的,则该学年第二学期可继续跟原班试读。试读期间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记载,成绩合格的带入低一年级。学生在编入低一年级(留级)期间,该学年第二学期成绩在试读期间已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试,但仍需跟班上课,如参加考试,成绩以其中高分记载。
第二十五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填写体育保健课申请单(附件2),持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的初审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免于参加体育技能课,但必须参加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分制评定)。
第二十六条 毕业前终结补考的安排与组织:
(一)在基本学制年限结束时,若学生仍有不合格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毕业前的终结补考。
(二)因有不合格课程不能毕业而结业的学生,可根据《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离校后3个月至一年内申请回校参加一次返校补考。
第二十七条 考核成绩均按整数记载,小数部分应四舍五入。结课考核按总评成绩记载;旷考不记载该课程考核成绩,注明“旷考”字样;作弊或违纪学生的考核成绩无效,注明“作弊”或“违纪”字样。
第二十八条 学生考核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其它部门不得自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由学生本人填写考核成绩核查申请表(附件3),由学生所在系及任课教师所在系部主任审核批准,方可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核对成绩。
第四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条 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凭学生本人有效证件(一般为身份证)入场。
第三十一条 考场纪律及主、监考教师职责详见《南阳农业职业学院考试考务工作组织和管理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十)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秩序行为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相关部门处理: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它学生;
4.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其它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八)考生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作弊行为: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3.组织作弊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其它应认定为严重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巡视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其它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发现违纪和作弊的考生,监考教师应据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及违纪记录表(见《考务工作组织和管理管理规定》),收集、保留直接证明学生违纪、作弊的物品,并由学生本人在考场报告单和物品上签字确认;由教务处对学生是否违纪、作弊进行裁定,对属于违纪、作弊的学生,该科成绩无效,不允许参加当年补考,并由学生工作部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我院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附件1:缓/免考申请单
附件2:体育保健课申请单
附件3:考核成绩核查申请表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