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农业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6-10-18 15:29:43  作者:办公室   阅读量:2159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院是在创建于1951年的南阳农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学院秉承“正则 敬业 自强 敦行”的校训,坚持“崇德尚技 知行合一”的办学理念,倡导“团结勤奋 求实 创新”的校风、“学深 品正 严谨 爱生”的教风、“尊师 爱校 勤学 上进”的学风,致力于建设一所特色鲜明、管理科学、质量与品牌并重的综合型高等职业院校。
为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中文全称为“南阳农业职业学院”,简称为“南阳农职院”;英文全称为“Nany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 ”,英文缩写为“N.V.C.A”;网址为“www.nyac.cn”。
  第二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雪枫路。
  学院分为东校区(地址:南阳市卧龙路338号)、西校区(地址:南阳市雪枫路)。经举办者批准,学院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院为公办教育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德育为首、技能为重,育人为本,努力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学院坚持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坚持实行产教融合,积极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模式,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综合管理水平,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坚定不移地向国内一流的应用技术型高等院校迈进。
  第六条  学院立足南阳、面向河南、辐射全国,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努力建设与地方区域经济和产业结构发展紧密结合、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行业示范作用的开放型高等职业学院。
  第七条 学院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高职专科教育为主,继续举办中职教育,同时根据社会需求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开展成人教育或其他类型教育。
  第八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以现代农业为特色,涵盖工学、管理学、文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
  第九条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系)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制度,大力弘扬“至诚、至善、至仁、至爱”的校园文化。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为南阳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河南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南阳市人民政府为学院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依法保障、支持学院推进办学体制改革、教育教学改革,健全内部管理结构,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院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审定学院章程,监督学院依照章程依法开展办学行为。
  (三)按照组织程序任命学院领导及相关机构和人员。
  (四)监督学院依法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
  (五)监督和评估学院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调整和配置学院的教育资源。
  (六)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不受干扰;制止任何妨碍学院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为学院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
  (二)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及办学经费保障。
  (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支持学院确定内部组织机构、人员配置、职称评聘、津贴发放及工资调整等。
  (四)依法支持学院开展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以及对外合作和交流。
  (五)依法保护学院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教学秩序。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法律和法规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章程自主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对外开展各种合作与交流活动。
  (三)按照学院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开展各种招生活动;自主确定人才培养规格和标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为合格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四)按照政策规定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和学术组织。
  (五)按照政策规定招聘、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合理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和处分。
  (六)使用与管理国有资产和其它财产,以及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源。
  (七)依法收取学费和其它费用。
  (八)学院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评估。
  (三)维护教职工、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的各项工作。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以及学院党委会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依靠全体教职工推进学院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审议和确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各种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建设、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积极推进文化传承,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院实行党员代表大会年会制度,加强学院党内民主和党务公开。学院党委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事项按照党委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南阳农业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学院的党风廉政教育和反腐倡廉工作。学院纪委的议事、决策程序等事项按照其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院。院长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学院的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对外合作与交流,以及改革与创新、社会服务等工作。
  (三)负责主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持行政办公例会,部署协调全院行政工作。
  (四)组织拟订学院行政管理机构、学术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及非常设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行政机构和教学机构的负责人。
  (六)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聘任或解聘教职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学院章程赋予的其他行政职权。
  第二十条  学院行政管理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学院的院长办公会议和行政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事项按照学院行政工作规则执行。学院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重大建设方案、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院党委、行政集体研究决定。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内设机构主要有党委机构、行政管理机构、教学管理机构、科研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以及群团组织、学术组织等,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按照组织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任免。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二级学院(系)。二级学院(系)是学院的内设教学及管理机构,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二级学院(系)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二级学院(系)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科研及学术交流活动。
  (三)负责组织开展二级学院(系)的全部教学活动,积极推动教学改革与创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负责二级学院(系)的学生培养、教育和管理,领导群团组织和学生社团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五)负责二级学院(系)的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
  (六)负责二级学院(系)的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不断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
  (七)负责拟定二级学院(系)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工作,积极承担各种培训任务。
  (八)负责管理和使用学院分配的预算资金,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九)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级学院(系)的院长和党总支书记按照学院确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学院可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学院与二级学院(系)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全院教职工中选举产生。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学院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审议和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及岗位设置办法等。
  (五)审议和通过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八)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的重要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依据其工作规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
  (二)负责审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教学科研成果、教师综合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等。
  (三)负责审议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及岗位设置标准和实行办法;参与组织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的评聘。
  (四)负责审定学院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文件;负责学院教学督导工作。
  (五)负责审议学院教学奖励评定标准和办法,组织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的评奖活动。  
  (六)负责审定教学建设项目及管理办法,评审教学改革研究、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精品课程、规划教材等重大教学建设项目。
  (七)负责受理学院的学术评价和争议,监督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八)负责开展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九)需要学术组织审议的其他事项。
  学术组织由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组成,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按时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先评优、奖励和纪律处分等事项通过正当途径表达异议或申诉。
  (六)学院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积极维护学院利益和名誉。
  (二)主动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奋工作,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理念,尊重和爱护学生,关心和维护学生利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努力完成教学、科研及其他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积极承担和完成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积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活动。
  (六)学院章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对教职工实行以下任职制度:
  (一)对教学、科研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二)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和职员制。
  (三)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绩效考核与年度考核制度,按国家规定逐步完善教职工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表彰和奖励制度,对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和成绩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教职工有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教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法提起申诉、仲裁和诉讼。学院建立信访制度,设立申诉机构,受理、调查、处理教职工的申诉事项,或者依照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受理。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招生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并经过注册具有学院学籍的一切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院提供的各种教育教学资源。
  (二)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以及学生团体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和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
  (二)积极维护学院利益,自觉遵守学院的各种管理制度。
  (三)自觉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按时完成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主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学院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依照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成立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和评先评优制度,激励和帮助学生在品德修养、学业成绩、学术研究、科技发明、社会实践、社团工作、公益服务及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学生有违纪行为的,依照《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学院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在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学生干部中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投身社会实践,真正成为爱祖国、爱学校、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发挥联系学院各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院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推动校园民主建设。
  (三)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责任意识、主人翁意识,积极配合学院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
  (四)指导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学生代表大会在院党委领导和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程序按照其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院支持学生成立各级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组织,积极参与学院的管理,真诚为学生服务。
  第四十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章   学院基本功能与社会服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根据人才需求和学生成长规律,坚持系统培养、多样成才的方针,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学院积极探索与其它院校和优秀企业合作培养人才的方法,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欢迎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学院的人才规格定位、课程体系建设、专业教材开发、教学质量评价、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办学,主动为社会服务,依法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十二条  学院重点对学生实施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制度,建立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制定完善的教学管理、督导与评 估制度,全面进行教学改革与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  学院按照“立德树人”的育人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主导,加强思想道德人文素养教育,积极开展“养成教育”,着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卫生习惯、生活习惯,以及文明行为习惯等;充分发挥业余党校、业余团校、报刊、网站等教育阵地的作用,强化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学院积极组织和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专业技能及学科竞赛活动,努力实现全方位育人的功能。
  第四十四条  学院坚持走特色办学之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需求确定专业调整方向,围绕新型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科学制定专业和学科发展规划,按照“特色专业优先发展、优势专业快速发展、其他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建设总目标,不断加快专业和学科建设的步伐。专业调整由教学单位调研论证,提出书面申请和调研报告,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着力建设一支具有较好师德素养、较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较高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开发水平的教师团队,注重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的协调发展,不断提升学院人才队伍水平,促进学院整体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四十六条  学院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充分发挥人才和技术优势,面向社会、面向“三农”,积极开展科技研发、项目推广、技术咨询和技能培训,真诚为南阳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市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充分尊重学术自由,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术行为规范,科学评议学术争议,坚决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认真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
  第四十八条  学院积极传承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着力培育品位高雅、具有学院特色和育人功能的校园文化,努力推进优秀文化的创新与传播。
  第四十九条  学院重视校办产业的建设,鼓励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校办产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条  学院依照相关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五十一条  学院成立校友会,具体负责校友联谊活动。
  学院校友包括在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南阳农校(河南省蚕校以及南阳农校前身各个学校)学习和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学院积极创造条件,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并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凝聚校友力量,鼓励和支持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财务、资产和其他公共资源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收入、学院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项目专项经费收入、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学院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积极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院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确保学院有稳定的办学经费。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增收节支、勤俭办学的方针,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学院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院计划财务处作为学院的财务管理机构,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学院的财务工作。
  (二)学院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学院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财政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编制财务决算,真实反映学院的财务状况,确保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学院接受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给予的各类捐赠,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充分发挥捐赠物品和资金的积极作用,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
  (一)学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学院资产。
  (二)学院内部各单位使用和共用的公共资产按照不同形式、不同类别及不同使用主体,分别由相关主管部门实施分类管理。
  (三)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的管理,推动资产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服务体系、公共设施、人文与自然生态设施等建设,积极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建设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五十七条  学院院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制规定字体的“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名称,字体为黄色。
  第五十八条  学院标识为双圆套圆形徽识。外圈为绿色,上方为规定字体的“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名称,下方为南阳农业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中间圆圈为白色,中央为一篆书“农”字。
  第五十九条  学院院歌为《南阳农业职业学院之歌》。
  第六十条  学院院徽为长方形证章,使用“南阳农业职业学院”规定字体,教职工为红底白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第六十一条  学院院庆日为每年6月6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报南阳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院长办公会议提议,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报南阳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在学院规章制度中具有最高效力。章程施行后,学院现行规章制度应当按照本章程原则进行修订或者废止;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制定的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学院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