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4-2 8:47:20  浏览次数:18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未经学校同意,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图书馆、招生、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院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 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九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 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四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十一条 协调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育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合计财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利。
  第十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七条 设岗原则
  (一)由学校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小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院内部门常设勤工助学岗位的,由用人部门在每学期初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审批。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
  第二十条 每学期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第六章  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申请表递交学生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后,确认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七章  岗位管理、考核、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当月酬金,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用人部门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原则上平均低于300元的标准计算,在此基础上,可适当上下浮动;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用人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上个月《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鉴定表》和《勤工助学学生工资发放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寒暑假、节假日上岗的,用人部门应在开学后学生正式上课一周内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无误后,据此发放报酬。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原则上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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