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3-22 8:44:58  浏览次数:1899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和国家加大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 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 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教财〔2020〕4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促进我校助学贷款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类别是:校园地信用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我校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支持:
  1.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4.家庭主要成员中有重病患者且丧失劳动力,无经济来源或无充足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5.家庭经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第四条 贷款额度: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学费及住宿费贷款,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12000 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五条 贷款期限: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第六条 贷款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第七条 贴息和宽限期: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毕业后贷款本金和利息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后5年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借款学生需要偿还贷款利息。宽限期后, 借款学生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高校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条 贷款操作:学校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部门是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由各二级学院受理。学生贷款申请、资格审查、提交银行审核、签订合同、回执确认、放款、到账审查和合同变更等办理程序严格按照同时期《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 借款学生在贷款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通知国家开发银行停发贷款,并督促借款学生和(或)共同借款人清偿贷款本金: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中途退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四)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五)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六)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第十条 诚信教育: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参加还贷诚信教育,贷款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所有诚信教育,无故不参加诚信教育者,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可不受理其以后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 毕业确认: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贷款学生毕业前需办理毕业确认手续,明确贷款人毕业后工作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其居住地址等信息。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借款人毕业后,应按贷款合同的要求,及时向国家开发银行和学校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还款计划变更与提前还贷:借款学生按合同规定按时还款,有能力提前还贷的借款学生,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且无力还款的借款学生,借款学生应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由资助中心通过教育主管部门报国家开发银行,经银行受理同意后方可变更还款计划。
  第十三条 违约处理: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等部门将按照合同的约定,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三)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四)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除贷款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五)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六)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相关信息;
  (七)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借款学生的违约情况;
  (八)督促借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其父母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
  (九)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等法律程序追偿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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