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证培养人才的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遵照公平、公开、公正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性质和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处分的目的是保证和督促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一)警告,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八个月; (三)记过,十个月; (四)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五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社会、宗教、政治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 (二)书写、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治深刻认识并坚持错误者; (三)组织参与邪教或其他非法宗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者; (四)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利用互联网、校园网或其他通讯工具,散布非法言论,侮辱和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组织参与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组织非法传销,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在校内非法组织学生外出务工,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偷盗、诈骗、勒索、冒领、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作案行为,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而协助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损坏公共财物,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金额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金额在100-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 金额在500元以上,或态度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乱刻、乱画、乱写、损坏花木等有损校园环境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破坏学校教学科研成果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吸烟、酗酒及聚众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教室、宿舍及其他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教学日酗酒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组织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加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策划参与打架、做伪证、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架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情节态度不好者,加重一级处分;致伤他人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二)策划组织者 1.策划组织者,加重一级处分; 2.策划参与校外人员到校打架闹事者,加重一级处分。致伤他人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三)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无故旷课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连续旷课8-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旷课24-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旷课40-64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旷课64-8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旷课8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每天按8学时计,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节假日可以不计。无故不参加校、院规定的集体活动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连续旷课8学时以下给予书面警示。旷课一次按1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考试舞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有舞弊行为,但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考试初次舞弊,态度较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态度不好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协同他人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考试, 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校期间,两次考试舞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品行不端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谈恋爱为名,强迫、打骂、侮辱骚扰对方,给对方造成精神压力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不服从老师管理或对老师有侮辱、恐吓行为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校内组织传销或非法组织学生外出务工,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作息,影响他人管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服从公寓老师,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酒精炉等其它易燃易爆品,没收其用品并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宿舍内务整理不规范,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出现替寝情况,给予当事人双方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非法同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伪造、盗用、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盗用、涂改或转让学生证、借书证等证件者,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承担后果; (二)伪造、盗用、涂改成绩单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网络系统损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应当提供有效材料,有效材料的收集、整理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有效材料包括: (一)违纪事实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受害材料; (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或调查材料: (五)违纪学生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处理文件。 第十八条 处分审批权限及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并将初步意见报学生处;待研究确定处理意见后,向学生出具处分意见书并存档;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违纪情节,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和证明材料一起报学生处,学生处进一步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例会研究决定; (四)对跨二级学院 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报主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例会研究决定; (五)二级学院处理学生量度不当时,学生处可责成二级学院复议,或由学生处直接按规定处理; (六)违纪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进行教育并监督改正; (七)违纪处分决定由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校长办公室印发公布,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及国家机密的,由学校决定公布方式和范围; (八)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二级学院 负责将情况报学校纪委和团委。 第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应和学生本人见面,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期限。学生要求申诉时,按《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处分解除 第二十条 开除学籍以外的其它任何形式的处分,经教育,学生确有悔改表现,处分期内没有再犯类似错误,经学生本人申请,按有关程序可以解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符合解除处分的,由学生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供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研究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材料包括: (一)个人申请书; (二)思想汇报。原则上处分期限内每月一份,最长为二个月一份; (三)解除处分申请表; (四)近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表彰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学生解除处分审议小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议,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同意解除处分的学生,学校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者;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者;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三)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四)屡教不改者; (五)因违纪造成损失,应该赔偿而不赔偿者; (六)违纪群体为首者。 第二十六条 凡受违纪处分者,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般情况下给予记过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改者,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所有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均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被开除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后,立即离校。 第二十九条 对本规定未列举违纪行为,应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