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农业职业学院体育竞赛工作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6-9-6 12:59:36  浏览次数:653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体育竞赛工作管理条例

1.宗旨
      高校体育竞赛活动是学院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全院体育工作的检阅和推动,为了使我院体育竞赛活动顺利健康的开展,必须加强对我院举办各项竞赛活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使各项竞赛活动有利于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有利于班级之间、院系之间的团结协作和集体主义;有利于调动全院学生参赛的积极性和拼博精神;有利于促进我院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并为树立文明赛风,推动全院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2.运动员和教练员
2.1.严格遵守国体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守则》和《教练员守则》。
2.2.本队比赛时,领队必须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者应另外指定负责人代理领队职务,以对本队负责。
2.3.运动员、教练员要尊重观众,注意礼貌,不得有挑起观众哄闹的语言和行为,遇有观众哄场,扰乱和干扰比赛秩序等情况,不得参与事端,并主动做劝阻和平息事态工作。
2.4.运动员、教练员在比赛中应加强团结,相互学习,尊重对方,胜不骄,败不馁,不得有伤害对方的任何语言和行为。
2.5.运动员、教练员在比赛中应尊重裁判,坚决服从裁判的判罚。如对裁判的判罚有异议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正常渠道提出,不得和裁判员当面顶撞和理论,不得干扰裁判员的正常工作,更不得以任何借口中断比赛或干扰比赛。凡拖延或拒绝比赛超过规定时间者,以罢赛论处。
2.6.各队在比赛中不得无故弃权,凡无故弃权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全部比赛成绩和比赛资格,直至给予停赛和处予罚金。
2.7.凡比赛中出现打架、辱骂他人或其他恶劣行为者,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应的停赛、处予罚金和行政处分。
2.8.凡比赛中搞交易,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况给予大会通报批评,并分别处理如下:
① 比赛前查实:取消该运动员(队)的比赛资格,并不得补报;
② 比赛期间查实:取消该运动员(队)的比赛成绩和比赛资格。
③ 比赛后查实:取消该运动员(队)的名次、得分、奖品,不计团体总分。
3.裁判员
3.1.各单位应积极上报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学参加裁判工作,被调用的裁判员应学习、熟悉规则和裁判法,遵守《裁判员守则》。
3.2.裁判员应熟知规则、理解和研究规则,提高场上执法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在比赛过程中应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3.3.裁判员在执法时应以规则为准,不受场上队员和场外观众的干扰,遇有对判罚的异议和观众的不恭行为,应理智地按规则处理,决不可与比赛方和观众纠缠。
3.4.裁判员应在比赛前抵达场地,做好比赛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比赛圆满、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