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农业职业学院体育工作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6-4-15 10:38:39  浏览次数:911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体育工作管理条例
为了贯彻实施《全国普通高等职业(专科)院校公共体育课程指导纲要(试行)》,开创我院体育工作新局面,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优秀的高级专门人才,特制订我院体育工作管理条例。
1.体育课
1.1.我院的大学体育课程为学生的必修课,是考试课程,不得免修。学生在院期间共学习四个学期,完成大学体育课程的学习任务,经考试及格方能毕业,凡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1.2.学生在院的第一、二学期普修课,必须完成体育理论和基本体能素质的学习与考核;第三、四学期为选项体育课,学生可以根据项目设置、任课教师、学习时间与地点任意选择,目前开设的项目有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体育舞蹈、健美操、传统保健体育等课程,每学期可在院园网上选择,额满35人为一个教学班,如超出需另选他项。
1.3.学生每学期有权重新选择项目,已参加过普及班学习的同学不允许再次选择该项目的普及班,如属重复选项,可选择该项目的提高班。
1.4.学生每学期无故缺勤三分之一(《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规定每学期无故缺勤85%),体育课不予评定成绩,必须重修,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
1.5.体弱有慢性病及不能参加剧烈运动的学生,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院及教务部门审核签章,体育教学部教学主任批准,可改上体育保健课,学生必须按体育保健课的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并按要求进行考核。第一学期不开设保健体育课,只在二、三、四学期开设。
1.6.学生体育课考试不及格,一律重修,如若作弊,除重修外,还将上报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课外活动
2.1.课外体育锻炼是学生业余文化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体育课的补充,各系班主任、辅导员及主管领导应加强这方面的检查和督促,各系的体育指导教师应主动与分管的系加强合作与协调,及时地给予帮助与指导,为推动分管系的体育工作作出努力。
2.2.学生必须坚持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和课外体育俱乐部的活动,能否坚持和达到是评定学生成绩和评“三好学生”、“先进集体”、“先进团支部”等的重要依据。(课外体育俱乐部实施办法见附件)
2.3.在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修改制订的基础上,新《标准(2014年修订)》和实施办法已经颁布和施行,因此,全院每一个学生都应有计划的按照要求参加《标准》的锻炼和测验,凡达到标准良好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奖学金,标准不及格者,不予毕业,没有体育课的三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必须参加测试且测试成绩在50分以上(包括50分)者,准予毕业,否则按肄业处理。
2.4.各系指导教师必须检查、督促《标准》工作,按时上交所分管系达标测试材料,凡在群体和课外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体育教师及相关人员,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3.课余训练及院代表队
3.1.学院各类代表队对外是代表我院参加比赛,为学院争取荣誉;对内是学院体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带动和促进学院群体活动的开展。
3.2.院各代表队应坚持常年训练,每周不少于两次,每次90分钟(代表队员赛前训练的训练补助应根据情况确定补助标准及天数),每次训练教练员补助2个学时。比赛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以大会规定的标准执行,在体育维持费中开支。
3.3.代表队员的训练、比赛,同上课、实习和考试发生矛盾时,由教练员与学生主管部门联系给予妥善安排,在保证训练和比赛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学生正常教学的影响,所在系亦应给予积极的支持与配合。
3.4.代表队队员应当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遵守训练制度,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在院内外比赛时,要坚持和发杨社会主义体育道德风尚,讲文明、懂礼貌、服从裁判、尊重对方。
3.5.爱护公物,遵守服装、鞋具的借用制度。
3.6.凡在省比赛获前8名,市比赛获前8名的运动员、代表队、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将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奖励。
4.本条例由南阳农业职业学院体育教学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