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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10 8:12:50  浏览次数:287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

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保护环境,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实验教学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教学实验室”是指全院范围内开展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

第三条 教学实验室安全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剧毒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电离与电磁辐射安全,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水电及消防安全等。

第四条 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

第二章  责任区分

第五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对全院教学实验室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教学实验室安全院级管理制度,开展教学实验室安检查和督导。各系(部)对本单位教学实验室安全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各系(部)应成立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组织,定期组织开展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教学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 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设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明确相应安全职责。各岗位建议职责如下:

(一)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

1.制定本单位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并监督落实;

2.建立本单位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

3.制定本单位教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4.定期召开本单位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解决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问题;

5.定期组织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所辖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2.认真落实各级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逐项审视安全预案,需要演练的,必须实战演练;

3.定期组织教学实验室管理员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

4.定期和不定期巡查,指导教学实验室管理员做好安全工作;

5.做好所辖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三)具体责任人主要职责:

1.做好所负责教学实验室的具体安全工作,经常检查并排除所负责教学实验室安全隐患,并记好安全工作日志备查;

2.了解本教学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情况,熟练掌握安全设施设备使用操作方法,经常检查并保持设施设备完好;

3.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安全知识;

4.对进入所负责教学实验室的人员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5.做好所负责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八条 进入教学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必须遵循所在教学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和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排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对于不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教学实验室安全各级责任人有权终止其使用教学实验室的权利。

第九条 各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层层落实教学实验室安全责任,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

第三章  安全检查

第十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及保卫处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教学实验室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督导。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教学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督导制度,系(部)领导应切实负起责任,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与督导。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和每学期放假前及开学前,各单位应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平时按照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均应记录备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教学实验室,立即封停,在隐患排除前,禁止使用。系(部)层面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学院相关部门协助解决,并积极配合做好整改工作,坚决杜绝重大事故。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如教学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各单位必须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单位负责人和学院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安全事故,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未履行本办法中安全管理职责或安全管理执行不力的部门、单位、各级责任人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教学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视情况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依法依规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保卫处与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

教学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确保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室。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教学实验室用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用电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条  各系(部、中心)作为教学实验室用电安全的直接管理和实施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教学实验室的用电安全措施。

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教学实验室用电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教学实验室主任为管辖教学实验室的用电安全责任人,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为本教学实验室用电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保卫处作为防火安全工作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教学实验室安全抽查、督促整改及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和更新工作。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教学实验室电源的维护、维修与改造,并对教学实验室电路进线总负荷进行检测和标示。

第七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制订全校教学实验室安全用电管理办法,督促、协助各系(部、中心)建立健全用电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教学实验室内电源认证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电源认证

第八条  为了使教学实验室用电安全由事后治理转向事前预防与控制,消除安全隐患,教学实验室电源必须进行统一认证。

第九条  电源认证的主要内容:

1.制作、安装教学实验室用电安全责任人标示牌。

2.对教学实验室电源插座的负荷进行检测,区分插座类型,同时根据进线总负荷计算、制订每个插座的安全使用参数。

3.设计、制作、安装安全用电标示牌及警示牌等,对每一个电源和插座进行标示。

第十条  标示牌分为使用标志、警示标志、提示标志等。

1.使用标志安装在电源插座上方,每个插座安装一个,标示内容为最大电压、电流、功率及待修停用等。

2.警示标志根据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张贴,主要包括高压危险、禁止超荷运行等。

3.提示标志每个教学实验室张贴一套,内容主要包括节约用电、随手关灯、注意电源、人走断电、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等。

第四章  电源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实验室需增加插座或改造线路,系(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学实验室管理处,教学实验室管理处对其必要性进行审核,同意后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教学实验室内外的电路负荷及线路状况进行增加或改造。新增加的插座须经教学实验室管理处进行认证和标示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教学实验室电路及电源插座等需维修的, 系(部、中心)报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教学实验室内须搭建临时用电线路时,系(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学实验室管理处,教学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搭建,用完后及时予以拆除。

第十四条  教学实验室尽量少用或不用插线板,如要使用,所用插线板必须经过教学实验室管理处认证标示后方可使用。

1.大功率(2KW以上)及连续使用超过半个工作日以上的仪器设备严禁使用插线板。

2.使用插线板必须有专人负责,用后及时切断电源。

3.插线板必须独立使用,严禁插线板串接使用。

4.插线板及其线路周围30 cm内严禁堆放物品,确保散热畅通。

5.使用插线板的仪器设备的功率必须小于插线板的负荷。

6.插线板所承载的仪器设备的功率必须小于所连插座的负荷。

第十五条  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照明或加温时,灯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 cm,严禁用纸、布等可燃材料遮挡灯具。

第十六条 100W以上的白炽灯、卤钨灯的灯管附近导线应采用非燃材料制成的护套保护,以免高温破坏绝缘,引起短路。灯的下方严禁堆放可燃物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学院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教学实验室的用电安全进行检查、评比,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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