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7-12 9:59:32  浏览次数:1182
关于印发《南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市属各高校:
现将《南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办〔2010〕3号)和《南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宛办〔2010〕28号)要求,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市重点设置专任岗位,用于激励、培养和引进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数量按全市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确定。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功能、专业技术水平和人才数量等因素,实行宏观调控,逐步到位。
第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经用人单位聘用,享受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待遇。
第五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的原则,坚持面向一线、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   设置范围
第六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主要在高等院校、重点科学研究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设置,其他纳入岗位管理、符合设置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推荐申报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第七条  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业发展中承担全市知识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行业关键性技术或重大工程研发任务;在一定时限内完成重大战略产品,关键技术和重大工程;
(二)具有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研发基地,或拟设置岗位的相关专业(学科)领域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三)有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有市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及其他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市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有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拟聘用到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与奉献精神;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并在本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聘任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不占单位申报推荐比例。用人单位聘任后报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一)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二)国家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国家农业项目首席专家;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
(四)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五)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六)国家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或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第一位;
(七)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八)中原学者;
(九)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十)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河南科技功臣;
(十一)国家级教练员其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冠亚军、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3名者。
第十条  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一)国家“863”计划课题负责人(个人排名前三);
(二)国家“973”计划课题负责人(个人排名前三);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参与人;(个人排名前三);
(四)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主任、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主任;
(五)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一主持人,国家一般基金项目两项以上第一主持人;
(六)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二至第五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位;
(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位;
(八)代表本行业全国最高水平的专业奖项获得者;
(九)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十)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十一)省级科技进步奖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位;
(十二)河南省优秀专家;
(十三)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十四)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
(十五)国家级教练员其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全国级比赛冠亚军、集体项目获全国级比赛前三名者。
(十六)其他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拔尖人才。
第十一条  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9年以上,近三年考核合格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者;或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6年,近三年考核合格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项者;或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3年,近三年考核合格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者,可以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一)  国家“863”计划课题参与人;
(二)  国家“973”计划课题参与人;
(三)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参与人;
(四)部、省级重点项目、课题参与人(个人排名前三);
(五)河南省劳动模范、省部级先进工作者、河南省“五一”奖章获得者;
(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研发基地负责人,省部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培育学科)负责人,或品牌专业(特色专业)负责人,或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或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主任。
(七)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须个人排名前九、前七、前五);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须个人排名前五、前三、前二);
(八)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须个人排名前五、前三、第一);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一、二、三等奖个人排名分别须前三、前二、第一);
(九)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须个人排名前五、前三、第一),省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一、二、三等奖个人排名分别须前三、前二、第一);
(十)获得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一、二、三等奖个人排名分别须前三、前二、第一);
(十一)市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二)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市级拔尖人才、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级科技功臣。
(十三)其他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拔尖人才;
(十四)向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虑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在当地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奖项及称号原则上应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按所获最高层次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人员申报条件是基本条件,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评审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或县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专家评审、公示、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认定等程序进行。
(一)申报。事业单位按照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设置比例和条件,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确定申报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南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表》和《南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个人申报表》,按隶属关系逐级推荐申报;
(二)审核。县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直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集中报送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三)评审。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专业技术三级岗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在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以上专家组成。
(四)公示。评审通过人选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
(五)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公布的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和人员数量,根据岗位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岗位聘用手续,并按管理权限和分工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在评审过程中被确定为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不再聘用。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因事业发展、单位调整或人员变动等岗位设置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办法、程序及内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聘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聘期考核以岗位基本要求为基础,以聘用合同确定的职责任务和目标为重点,侧重考核受聘人员聘期内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突出业绩导向。聘期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组成考核组,通过个人述职、民主量化测评、个人谈话、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
凡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连续聘用2个聘期以上,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可不占单位核准的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数量。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或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予以低聘或解聘。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资格,并报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二)在申报岗位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四)聘任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后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五)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工作,严格政策,严肃纪律,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单位相应责任,对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向国家推荐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一般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28日起施行。《关于申报竞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通知》(宛人社〔2016〕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