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农业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2 16:09:35 浏览次数:1642 |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市属大中专学校内设机构和中层干部的管理办法(暂行)》(宛组〔2006〕4号)、《市委组织部干部管理工作运行程序》(宛组通〔2007〕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级别
我院中层领导干部分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其职数、规格根据上级机构编制、组织部门的规定和学校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
中层领导干部的任免和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组织部门的领导下,学院党委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的职责,经考核任命或聘任,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审批。
第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任用和管理的机制
(一)中层领导干部任用机制
1、党内职务实行选举制或任命制;
2、行政职务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或任用制;
3、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干部的职务按其章程实行选举制。
(二)监督与激励机制
1、实行中层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或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
2、实行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任(聘)期届满考核和新提拔中层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制。
3、建立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聘)期内的辞职、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制度。
(三)中层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任用机制
在试用、考核、考评的基础上,及时调整不适宜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并且要坚持岗位与待遇相一致的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
第二章 选拔与培养
第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求真务实,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热爱教育管理工作,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学习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敬畏规矩,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提任正科级干部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副科级干部一般不超过40周岁。高职称、高学历的急需紧缺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八)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提任教学系部及其它专业技术部门的中层干部必须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九)提任党内职务的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原则上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
(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能力。
第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应逐级提拔
(一)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由一般干部提任副科级,一般要求从在校正式工作三年以上的副科级后备干部队伍中选拔,中层领导干部队伍中妇女同志、非党员和少数民族同志要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一)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按照“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公示、任职、谈话”的程序进行。
1、动议 党委人事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初步建议向院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学院干部工作小组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2、民主推荐 选拔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考察对象。民主推荐考察对象可采用组织推荐、党政领导提名推荐、群众推荐等方式进行,推荐包括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无记名投票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组织考察
(1)考察对象的确定。学院党委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和主管领导的意见研究讨论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任职人数。并根据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2)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以人事组织部门为主组成考察组,制订考察方案,采用民主推荐、个别谈话、调查、同考察对象谈话等方式广泛了解。
涉及管理人、财、物等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考察,纪检监察部门一同参加。
(3)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考察的重点是品行、思想政治水平、工作实绩、群众公认、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4)考察组除听取考察对象的上级、所在单位及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外,还必须听取纪检监察、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
(5)考察对象的格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6)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将考察结果形成由考察人员署名的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主要特点、主要缺点或不足、民主推荐票和民主评议情况、考察组对考察对象格次的认定情况及对考察对象能否提拔任用的初步意见。
4、党委会讨论决定 中层领导干部的任免,由院党委会议讨论作出决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任免程序。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由人事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考察情况和任免建议方案,经充分讨论,以应到会党委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形成任免决定。讨论中如有重大问题一时难以澄清者,应暂缓作出决定。
5、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备案 中层领导干部的任免,经院党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充分讨论形成任免决定后,以校党委文件的形式,上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备案。
6、公示 凡拟提拔担任正副科级职务的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人选,在院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公示期一般为7天。
7、任职 凡提拔担任正副科级干部等非选举产生的职务,一般应当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二)竞争上岗 一般情况下,中层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校内符合资格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其他条件根据岗位需要另行制定。
竞争上岗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报名与资格审查,面试答辩(必要时可加笔试)和民主测评,确定考察人选,组织考察,院党委会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发文任职。
通过资格审核者,一般可直接参加面试答辩,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通过民主推荐或专家评审方式在报名人员中确定人选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设立评委会,中层正职领导干部的面试评委一般由上级组织部门领导、学校干部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相关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校党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中层副职及以下领导干部的面试评委一般学校干部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相关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校党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票或分数取人。
第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培养教育
(一)建立动态的中层领导干部后备干部队伍。
(二)建立中层领导干部培训制度。新选拔任用的中层领导干部上岗前,要进行一次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管理知识、领导方法和领导艺术等方面的培训。学院党委一般每年举办一次中层领导干部培训班,培训工作由人事组织部门牵头,党委办公室配合组织实施。培训内容主要是: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职业教育的精神,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大局意识、危机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工作态度和生活作风,领导方法与艺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清正廉洁等。培训方式一般采取以会代训、专题辅导、座谈、经验交流等。同时也要推荐部分中层领导干部参加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班。
(三)选派部分中层领导干部,进行校内外挂职锻炼或参加扶贫、社会实践等。
第三章 试用期制 任(聘)期制 交流(轮岗)制 辞职制
第十条 试用期制
凡新提拔任用的非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察胜任现职者,发文改为正式任职;不胜任者,免去其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任(聘)期制
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实行任(聘)期制,每一任(聘)期三年。同一职位可以连任(聘),一般任职期限不得超过2个任(聘)期。
第十二条 交流(轮岗)制
(一)院内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交流(轮岗)制。同一职位上任职5年以上,正副职累计任职8年以上的干部,原则上进行交流(轮岗)。特别是从事人、财、物管理的职位要作为交流(轮岗)的重点,满2个任(聘)期者必须交流(轮岗)。
(二)院内中层领导干部的交流(轮岗)一般与换届、改选、任(聘)到期、班子调整、机构改革等相结合。
(三)院党委已决定交流(轮岗)的干部,必须3日之内到达新岗位,并在两周之内办妥交接手续,拒不交流者,就地免职。
(四)为了保持各部门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同一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宜同时交流,一次交流人数不宜过多。对一些业务性强的部门,干部交流视工作需要而定。
第十三条 辞职制
(一)个人申请辞职。中层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主动提出申请辞去领导职务的,须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给予纪律处分。
(二)责令辞职。学院党委认为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干部,须责令本人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后,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三)自动辞职。中层领导干部由于离职学习、生病等原因离开领导岗位一年以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后,视为自动辞去领导职务。
第四章 中层领导干部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任(聘)期届满考核和新提拔中层领导干部试用期期满考核。
(一)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为中层领导干部常规考核,每年末或次年初进行,实行统一要求分组考核。
1、年度考核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人事组织部门具体组织进行,负责制订基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方案、民主测评表、正副科级后备干部推荐表。
2、年度考核基本程序为:
(1)被考核单位的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本人写出年度述职报告,填写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
(2)被考核单位的领导班子和每位中层领导干部在所在单位或一定范围内述职,并组织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正、副科级后备干部;
(3)个别谈话。待述职和民主测评会议结束后,考核组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全面了解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个别座谈的面越大越好,不同层次的人员都要涉及到,领导班子成员全部参加座谈,每个单位座谈的人数不能少于10人,人数少的单位全部参加座谈。
(4)实地调查。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考核组要实地调查,直到把问题弄清弄准为止。
(5)全院教职工测评;
(6)学院领导进行测评;
(7)按各层次考评的不同分值,综合确定出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和考核意见,连同各被考核单位民主推荐出的正副科级后备干部名单等,一并报院党委审定。
3、年度考核结果除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外,作为干部选拔使用、调动、评先评优、晋级、晋职、业绩记载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转达本人。
(二)任(聘)期届满考核。中层领导干部任(聘)期届满,根据任职要求进行考核。考核重点是任(聘)期目标完成情况,工作实绩以及廉洁自律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中层领导干部能否连任(聘)或另行安排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新提拔中层领导干部试用期期满考核。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试用期期满后,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新提拔中层领导干部能否转为正式任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奖惩
(一)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工作业绩突出、按15%的比例考核为优秀的中层领导干部,结合教师节或建党节给予表彰。
(二)对于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20%以上且确实存在严重问题者,院内视为不合格,由党委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指出其主要缺点和错误,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调整、撤换工作。
(三)对考核中发现有违纪违法的中层干部要交纪委或监察室查处,并视具体情况给予降职、撤职处分,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六条 工作纪律
(一)不准以党政领导碰头会、书记办公会等形式代替党委会决定干部的任免。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党委会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二)任何人不得泄露党委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违犯纪律者,予以严肃处理。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交流干部的决定。
(四)不准在干部考核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第十七条 监督
(一)学院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有关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检举、申诉以及制止、纠正违犯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二)警示谈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党委指定专人与其进行警示谈话: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学院党委决定、决议或者行政规章制度不力,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严重者;
2、不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完不成工作责任目标或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学院造成一定损失者;
3、在班子中不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拉帮结派、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者;
4、年度考核或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20%以上且确实存在严重问题者;
5、其它方面党委认为需要进行警示谈话者。
6、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院主要领导进行警示谈话;担任副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干部由分管院领导进行警示谈话。警示谈话由人事组织部门负责记录,并将警示谈话结果报党委主要领导。
(三)诫勉。
1、凡经院党委指定专人进行警示谈话后,仍没有明显改进的中层领导干部,党委认为问题严重的,应予诫勉。
2、诫勉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诫勉期间,不得提拔、调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诫勉到期后,由党委对被诫勉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对改正好的要按时解除诫勉,对不能纠正问题或没有明显改进的要给予降职、免职、调离等处理。
3、凡诫勉或解除诫勉均由学校党委下发书面通知。
(四)学院纪委对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工作实行监督。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6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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