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教职工病事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2 16:08:36  浏览次数:955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教职工病事假管理办法
院政字〔2016〕58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的考勤制度,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健全工资分配的配套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省市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我院教职工病事假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法定假期以外,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的,本人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销假办理程序
1、申请:本人写出请假条一式两份,注明请假事由、时间。教职工请病假必须同时持有县级以上医院或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或病情鉴定书,无证明者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2、审批: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请假人应将请假条一份交所在部门留查,一份交院人事处备案。
3、销假:假期结束后,请假人应分别在所在部门及院人事处销假。
第三条  审批权限
事假:请事假从严掌握。1天以内由系部、处室领导批准;2—5天的,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由分管院领导批准;5天以上的,经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由院长批准。
病假:3天以内(含3天)由系部、处室领导批准;4—10天的,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由分管院领导批准;10天以上的,经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由院长批准。
所有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含病、事假)必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四条  请假人的责任与义务
请假人在休假期间,应与所在部门保持联系,配合学院的必要工作。杜绝以事假、病假之名从事与病事假不相符的其它活动,一经发现即停发其工资以及享受的一切福利待遇,直至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凡是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病事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病事假有关工资待遇处理办法
1、请事假者每天扣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2。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事假起,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70%发给,基础性绩效按60%计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除扣发绩效工资外,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各种福利补贴。
2、请病假者每天扣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2。病假累计在6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基本工资按下列比例发给: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教职工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当年各种福利补贴不再发给。
3、病假期间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原则上不低于本市当年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请假到期后续假的,按连续请假时间计算,请假逾期且没有履行续假手续的,超假时间按旷工计算。
第六条  教职工旷工1天扣发绩效工资150元,旷工超过1天的,再按比例扣发基本工资;教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除按规定扣发工资外,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学院给予解除聘用合同。
凡旷工期间造成教学事故的,同时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第七条  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参照本办法第二条办理手续,休假时间和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长期事假和探亲假原则上放在寒暑假,其它时间一般不休探亲假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在新学期开学后的2个工作日内(以学院下发的通知为准),向院人事处上报本部门教职工到岗情况,未到岗且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5个工作日内既不到岗又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学院通报批评,超过15天者,学院解除聘用合同,对本人做辞退处理。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务于每月30日前向院人事处上报上一月考勤表(节假日顺延)。逾期不报考勤,造成本部门工资发放延误的,由所在部门负责。
第十条  教师外出进修学习、下企业实践锻炼、开展校企合作必须履行申批手续,外出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公致伤(残)的,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院人事处负责对全院各部门考勤工作的考评与督查,考评结果做为学院年终评先的依据之一。考勤工作应实事求是,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外,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学院以往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6年9月5日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                               2016年9月5日印发
(共印4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