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
发布时间:2017-10-17 8:22:49  浏览次数:739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
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2015〕4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结合行业特点,本着服务发展、优化结构、合理配置以及向基层和人才密集行业倾斜等原则,我们对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进行优化调整,是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结构比例审核和岗位设置等政策规定,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二、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主辅系列和岗位最高层级等级。经核准的最高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等级主要设置在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的最高岗位层级设置原则上应低于主系列。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单位,不得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分开的系列按有关规定执行。县属及以下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办理。
    三、事业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调整情况重新进行岗位设置,并按照管理权限备案。在保持岗位设置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实际工作中能力突出、业绩优异、贡献显著以及长期在农村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予以倾斜。
    四、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责、服务方向和工勤人员数量等情况,综合确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对获得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和中原技能大奖、河南技术能手等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称号、近三年年度考核连续为优秀等次的工勤技能人员,竞聘上一级岗位时予以倾斜。
    五、各地各单位要以岗位设置为基础,以转换用人机制为核心,积极组织引导各类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和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不再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反映。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一、教育事业单位
学校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普通高等院校
 
高等职业院校
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和与教育部
共建院校
17
33
45
5
有博士点院校
15
33
45
7
有硕士点院校
12
32
47
9
其他本科院校
10
30
47
13
国家级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
8
28
50
14
省级示范性高职
院校
6
28
50
16
其他高职(高专)院校、成人专科学校
5
27
50
18
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级重点学校
 
32
48
20
省级重点学校
 
28
48
24
其他学校
 
25
45
30
中学
省示范性高中
 
35
48
17
市示范性高中
 
32
48
20
其他高中
 
28
48
24
初级中学
 
28
48
24
小学
小学
 
12
55
33
 
幼儿园
省示范性幼儿园
 
10
48
42
市示范性幼儿园
 
8
45
47
其他幼儿园
 
5
45
50
教研室
省教研室
 
40
45
15
市教研室
 
35
45
20
县教研室
 
30
45
25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的单位,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二、科研、设计事业单位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省政府直属
17
33
45
5
省直厅、局属
10
30
45
15
市属
6
26
45
23
县属
 
22
45
33
 
三、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医疗机构
三级甲等
10
30
48
12
三级其他
8
27
45
20
二级
5
20
45
30
一级
2
13
45
40
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病防治、食品药品检验机构
省属
10
30
45
15
市属
5
23
45
27
县属
 
17
45
38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1
40
49
乡镇卫生院
 
11
40
49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市属
5
22
45
28
县属
 
15
42
43
乡属
 
8
40
52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四、农业事业单位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省属
12
30
45
13
市属
6
26
45
23
县属
2
20
45
33
乡属
 
11
40
49
 
五、工程事业单位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省属
10
28
45
17
市属
5
25
45
25
县属
 
20
45
35
 
六、文化事业单位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考古所、古建所、艺研所、文物鉴定站、美术馆等研究机构
省属
11
29
45
15
市属
6
22
45
27
县属
 
17
40
43
文艺表演团体
省属
8
29
45
18
市属
5
22
45
28
县属
 
17
40
43
博物馆、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
省属
6
29
45
20
市属
4
18
45
33
县属
 
15
40
45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单位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报社、期刊社
省属
8
28
45
19
市属
4
18
45
33
县属
 
15
40
45
广播电台、电视台
省属
8
28
45
19
市属
4
18
45
33
县属
 
15
40
45
广播电视传输发射、监测
省属
7
27
45
21
市属
4
16
45
35
 
八、体育事业单位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优秀运动队及管理单位
8
30
45
17
体育服务保障单位
3
25
45
27
 
九、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报务的单位
省属
4
24
42
30
市属
2
18
40
40
县属
 
13
40
47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服务和支持职责的单位
省属
3
17
40
40
市属
 
15
35
50
县属
 
10
35
55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服务保障等职责的单位
省属
1
14
35
50
市属
 
10
30
60
县属
 
5
30
65
 
十、其他事业单位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省属
5
25
42
28
市属
3
20
40
37
县属
 
13
40
47
乡属
 
5
35
60
 

附件2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机构类别
不同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
的比例
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上岗位≤%
工勤技能三级
岗位≤%
工勤技能四级及以下岗位≥%
以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
为主的单位
8
22
70
以工勤技能岗位
为主的单位
10
35
55
注:1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不设工勤技能一级岗位。
2、不足20人的单位原则上不设工勤技能二级岗位。
3、不足5人的单位原则上不设工勤技能三级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