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扶持大学生创业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4-5 10:29:01 浏览次数:666 |
南阳市扶持大学生创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进一步促进大学生创业,结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从创业培训、创业(开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创业项目扶持四个方面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章创业培训 第三条培训对象 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大学生可以参加创业培训。 第四条培训内容 创业培训内容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三个模块。毕业学年大学生创业培训以创业意识培训为主。对有创业计划的学生(如持有自主创业证的),可以组织开展创办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对已经开办企业的可以开展创业初期人员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创业实训采取两种模式,一种为计算机仿真培训,时间3天,完成创业实训报告;一种为微创业实训,学员以创业者身份参加实际经营活动进行实训,时间为一个月左右,完成创业实训报告。创业实训由授权创业实训机构承担。创业意识培训、创业实训每模块不得少于24学时(每学时45分钟),每班人数不得超过60人;创办(改善)企业培训不得少于56学时,每班人数不得超过30人;培训时间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可利用晚上和白天组合进行),但总学时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组织实施 培训机构应在计划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将筛选合格的学员花名册、开班信息表、课程安排表等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批准后,由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培训过程中,培训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创业培训技术规范,认真做好考勤,规范档案管理,建立学员评价机制,提高培训质量。学员完成创办(改善)企业计划书(创业想法分析书或创业实训总结),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补贴标准 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创业实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第七条申领程序 培训机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培训补贴申请,需提供培训补贴申请表、开班信息表、培训花名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等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提交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创业(开业)补贴 第八条补贴对象 初次创业的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 第九条补贴标准 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 第十条申报条件 申报人是创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取得工商登记3个月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吸纳就业3人(含3人)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 (一)大学生身份证和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和学生证); (二)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吸纳就业人数及经营记录有关单据; (四)《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申请表》。 第十二条申领程序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开业)补贴。毕业学年大学生由所在高校汇总后向高校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每人和每个营业执照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开业)补贴。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拟定资金申请报告,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创业(开业)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三条贷款对象 (一)个人创业。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合伙经营。符合第(一)项所述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企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 (三)组织就业。组织符合第(一)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就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 (四)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视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贷款额度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就业的最高贷款总额度5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 第十五条贷款利率和期限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 (一)个人创业贷款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创业)》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4.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5.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合伙经营贷款申请材料 合伙经营申请人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合伙经营)》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合伙企业负责人身份证;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三)组织就业贷款申请材料 组织就业申请人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组织就业)》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就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组织就业人员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3.与组织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书; 4.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四)小微企业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人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小微企业)》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企业章程等相关资料; 3.经营项目情况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所必须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 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表、社会保险等资料证明; 5.经人民银行年检合格的企业贷款卡; 6.有效的反担保证明; 7.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担保和反担保 (一)市、县区小额担保贷款机构要为符合政策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各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二)反担保 1.反担保方式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符合条件的反担保人; (2)可抵押的土地、房产; (3)定期存单或其它有价证券; (4)法人代表和股东自然人保证; (5)保证金; (6)联保; (7)担保机构认可的其它反担保方式。 2.反担保提供材料 (1)个人创业、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申请人根据需要填写《反担保人详细信息表》; (2)符合条件的反担保人,应提供单位正式在编、在职、在岗等相关证明; (3)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依法可以抵押或质押的权属证明。 第十八条申领程序 申请人可以向创业地的小额担保贷款机构进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实地调查、集体评审,确定担保额度、期限、是否贴息和贴息比例。经办银行接到担保机构推荐担保书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章创业项目扶持 第十九条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分别给予2万元至15万元资金扶持。扶持标准分为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节能降耗、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实体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条扶持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进驻经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园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二)创业实体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是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在校大学生(含留学来宛创业人员); (三)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四)有较好的创业发展计划和市场前景; (五)管理团队能力较强,管理制度健全; 同一扶持对象和扶持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资助。 第二十一条每年上半年5月20日以前和下半年10月20日以前各组织一次申报。 第二十二条申报以创业孵化园区为单位进行,每个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人身份证和毕业证、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需核对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股权结构及证明材料(如股权证明、章程等); (四)企业员工花名册; (五)申报人身份证和毕业证、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照片(电子版),专利证书或专业资质证书照片(电子版); (六)PPT演示文档,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市场前景、企业优势、创业团队等,篇幅限制在8分钟以内(仅提供电子版); (七)进驻创业孵化园区的场地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申领程序 创业者向所在创业孵化园区提交申报材料,创业孵化园区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后,与园区概况等材料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评审认定的项目扶持资金按有关规定拨付至创业孵化园区,创业孵化园区15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创业企业或项目法定代表人(限个体经营)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所需资金从市、县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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