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4-5 10:28:12  浏览次数:798
南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设立南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办法》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开发、培养、奖励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严格程序、注重效益、专款专用、分级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使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实施。
  (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各主管部门制定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计划,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年度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调整方案;研究解决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主管部门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研究制定相关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受理《办法》规定需要资助(奖励)的个人、项目所在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才单位)申报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并根据本部门职责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审批意见,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资金拨付使用手续。
  (三)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审核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资金使用申请,按规定审核和拨付资金;会同主管部门进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预算编制及管理
  第五条年度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主管部门编制预算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未列入当年预算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按照“上打下”的方法编制预算,即财政部门按照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上年审定的结果安排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后,列入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第七条年度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主管部门结合项目预算,按实际需要编制年度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第九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及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不得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适用范围、标准及开支内容
  第十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办法》中所规定的“创新创业支持”、“工作生活待遇”、“人才激励及培养”等有关事项,具体按《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与个人相关的开支内容,作为奖励和补贴,归个人使用,主要包括:
  (一)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岗位津贴、差旅补助、医疗补贴;
  (二)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科技成果奖励;
  (三)高端外国专家一次性资助;
  (四)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及相当层次专家一次性奖励;
  (五)对获市级相关荣誉者的津贴;
  (六)对考取或评定相当职业资格者的资助;
  (七)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个人奖励。
  第十二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与人才发展相关项目资金(含对单位、项目的奖励资金)的用途范围和开支内容,按照《南阳市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管理办法》、《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并作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依据。
  第十三条对于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市扶持政策,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四章申报、受理及拨付
  第十四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主体为用才单位或个人。申请资金需按相关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五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受理主体是各主管部门。受理部门应按相关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资金申请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特殊情况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用款单位。
  第五章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主管部门定期考核高层次人才及团队作用发挥情况。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必须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单独核算,并对当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及项目执行情况报主管部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县区和用才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