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4-5 10:27:24  浏览次数:762
 南阳市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支持高层次人才来宛从事科技开发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开发启动资金来源为市、县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用于支持从事符合我市经济发展重点领域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并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控股或拥有不低于30%股权的企业,每个项目资助经费30-50万元。
 
第四条科技开发启动资金应单独设账、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科技开发启动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
 
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申报工作,并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市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评审认定委员会对初审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定;根据核定结果,拨付科技开发启动资金。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阳市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控股或拥有不低于30%的股权。
  
第八条科技开发启动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经济发展重点领域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二)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属国内领先,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急需的关键技术研究开发;
 
(三)项目的实施能带动企业创新体系建设,提升企业持续自主创新能力,经济效益显著,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九条申请科技开发启动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阳市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申请书》;
 
(二)《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五)证明项目先进性的辅助材料,如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条科技开发启动资金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燃烧动力费、试验外协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科研条件建设费、成果推广费、场租费、国内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培训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劳务费、管理费等。
 
第十一条国内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培训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劳务费等费用总额的支出比例最高不超过科技开发启动资金总额的30%。其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培训费、专家咨询费的费用支出比例分别不超过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的5%
 
第十二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市科技局签订南阳市科技开发启动资金合同书,明确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的使用范围、项目成果及验收指标等内容。
 
第十三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项目获得立项后,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50%,其余部分在合同期内,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拨付。
 
第四章考核及验收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检查和评估的结果,作为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提交《南阳市科技开发启动资金项目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重点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完成及转化情况,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如有结余,上缴市财政,结余资金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编报预算时应当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对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虚假预算、出具虚假承诺的,停拨经费并终止项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启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内申请南阳市相关人才工程(计划)资助项目的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1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