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4-5 10:26:34 浏览次数:833 |
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支持海内外各类人才来宛创新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以下简称启动资金)来源为市、县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启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获得启动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实行单独设账、核算和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请及资金拨付 第五条启动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已在南阳市注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地、相关人员到位并在南阳实地进行生产经营的项目; (二)项目产品和技术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和我市经济发展重点领域要求; (三)拥有发明专利等独立知识产权或掌握技术创新成果,其技术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四)项目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能形成较大的产业规模,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更新换代有较大推动作用。 第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启动资金的创新创业项目进行初审,市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评审认定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定。根据核定结果,拨付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 第七条启动资金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证书》; (二)《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启动扶持资金申请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五)创新创业启动资金项目使用方案; (六)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八条经认定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100万元的启动资金。资助金额首批拨付50万,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其销售、科技投入、知识产权等指标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再下拨剩余50万。 第九条启动资金用于创新创业项目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包括研发及产业化所需办公室、厂房、仪器、设备购置、租赁的费用,研发条件、生产环境改善的费用,技术研发和购置的费用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项目监督及考核 第十条建立启动资金项目年度报告制度,企业在获得启动资金支持后五年内,每年需向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报告注册资本变更、市场销售、人才引进、知识产权创造等基本运行信息。 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启动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检查和评估的结果,作为核拨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获得启动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调整(包括并购、变更、减资、注销、迁移等),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由于市场、政策等客观因素造成的企业经营困难,允许企业调整项目实施内容、投资总额、实施进度等。对于诚信经营、非主观因素造成的企业倒闭,允许项目办理结题手续,经有资质财务机构审计后,在清算时要追偿一定的启动资金。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挪用或恶意骗取启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停止项目资助,追回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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