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市直人才专项编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4-5 10:14:11 浏览次数:817 |
南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市直人才专项编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设立市直人才专项编制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5日
关于设立市直人才专项编制的意见(试行)
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引进和留住人才,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在服务南阳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大美南阳、活力南阳、幸福南阳”中的关键作用,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发〔2004〕9号),现就设立市直人才专项编制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体制机制、服务科学发展为宗旨,改革传统的编制管理办法,进一步改善和优化事业单位人才结构,探索建立编制管理与引进人才相适应新的运行机制。按照“特需特办、人编对号、人留编留、人去编销、空编置换、从严控制”的原则,设立人才专项编制,为加快南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证。
二、使用范围
人才专项编制为专项事业编制,主要适用于我市大中专院校、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和其他无行政职能和管理职能人员超编(满编)的事业单位。上述事业单位凡引进以下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使用人才专项编制: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及相当层次的人才;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之一者(其中:国家级奖项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者,省(部)级奖项主要完成人前二名者):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长江学者成就奖;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第一主持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第一主持人,国家“863”计划项目首席专家、主题项目第一主持人,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第一主持人,国家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
(四)享受国务院、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原学者”获得者;省优秀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级名医;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省级特聘教授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五)全国及省级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六)博士生导师,具有博士后工作经历的博士,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海外留学回国博士;
(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特殊岗位、重点学科(领域)急需紧缺的具备副高职称以上的特殊人才;
三、办理程序
(一)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高等院校,根据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才结构调整和事业发展实际需要,每年3月份前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使用人才专项编制,并填报《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使用申请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市直各部门提出的人才专项编制申请要求,进行调研审核并报经市编委会议研究后确定市直年度人才专项编制总量使用计划。
(二)市直各用人单位根据市编委下达的人才专项编制使用计划,按照申报的人才需求条件要求招聘高层次人才。
(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编委审批的人才专项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对用人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引进人才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办法进行审核,对确因工作需要并符合人才专项编制使用范围的,征求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后,下达用人单位人才专项事业编制。
(四)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使用人才专项编制的批复文件,办理引进人才的相关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人才专项编制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引进的专门人才。人才专项编制与引进的人才挂钩,人编对号,不得挪作他用。
(二)人才专项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市机构编制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建立人才专项编制使用台帐。用人单位每年12月份要定期将编制使用情况报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审核,对引进人才调离用人单位的,人才专项编制予以收回或调剂到其他引进人才单位使用,并及时调整和更新人才编制台帐。
(三)人才专项编制的经费供给形式,按照用人单位的经费供给形式确定。
(四)用人单位出现空编时,须将所空编制优先调整给所引进人才使用,市机构编制部门收回下达的人才专项编制。
(五)市直单位引入的具备正高级职称以上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引入的具备副高级职称以上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引入博士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六)对于异地引进且属于本办法确定的人才专项编制使用范围第1条至第6条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和已就业的子女,符合随调条件,确需在事业单位安置的,参照人才专项编制的核定和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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