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高等院校副教授任职资格考核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9 19:00:19  浏览次数:829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完善我省高等院校副教授任职资格考核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5〕1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我省高等院校副教授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工作进行了完善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考核认定范围
    我省公办普通高等院校中主要从事公共政治(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外语、公共体育、公共大学语文、公共高等数学、公共大学物理、公共计算机等教学的公共基础课教师。
    二、考核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人才观,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二)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学校采取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推荐程序和办法确定推荐人选,落实学校的用人自主权。
    (三)坚持注重实绩、业内公认。实行学校推荐和讲课答辩相结合的考核认定办法,以岗位要求为基础,不唯论文成果,注重对教师实际教学水平和业绩能力的考核。
    三、考核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所学专业(含学历、学位)须与所教学科一致或相近。
    (四)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0年以上,且担任高校讲师职务8年以上。
    (五)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六)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教研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近5年至少1年为优秀。
    (七)担任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及其他全部教学工作,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课时量400学时以上。
    (八)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优秀,为全校所公认。任现职以来学期(学年)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包括学生评价、同行教师评价和督导评价)达到优秀等级。
    (九)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省级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或相当级别奖励。
    (十)积极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法研究和学科建设,教学改革成绩显著。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校级以上教改项目,并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学术论文。
    四、考核认定的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非普通高校学历的学历认证报告、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高校教师资格证、部分教案、任课情况、教学工作量及教学效果的原始材料、论文、项目、奖励证书等材料原件。
    (二)学校考核推荐。学校对申报人员的有关证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当年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副高职数的20%限额内,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相结合的推荐办法进行推荐,注重考核申报人的教学水平和业绩,确定推荐人选。
    (三)主管部门审核。省辖市、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对学校的推荐程序和报送的材料进行监督和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资格审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报人员的有关证件和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五)讲课答辩。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统一讲课答辩,专家组对申报人的教学水平和能力进行综合考核。
    (六)审核批准。对省辖市、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考核认定工作专题报告、学校教学质量考评办法和专家考核认定情况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下发任职通知文件。
    五、有关问题
    (一)开展副教授考核认定是丰富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方式的积极探索,有利于引导教师立足本职,教书育人。考核认定工作和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实施,学校和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实际,自主参加考核认定工作或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二)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质量评估体系,规范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和办法,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把关,切实做好副教授考核认定工作。省辖市、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申报推荐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对未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推荐、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经查实,取消学校考核认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的任职资格与通过评委会专家评审取得的任职资格具有同等效力。
    (四)申报考核认定所需费用,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相应收费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2015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