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农业职业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0-4-26 1:37:33 浏览次数:844 |
一、督查督办是转变工作作风,抓好工作落实,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上级单位和院党委、院行政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在实处的重要举措。
二、督查督办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
对督查督办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各单位承办。各单位必须对承办工作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院办公室除直接承办有关事项外,并负责登记、转办、督办、协调、综合、反馈等工作。
三、督查督办的内容范围
1.国家、省、市等上级单位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重要文件、工作部署,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2.学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决定的工作部署、事项;全年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任务。
3.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4.院领导下基层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的要求。
5.新闻媒体提出的批评、建议或意见。
6.督查人员发现的事关全局的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7.各单位上报材料中反映或提出的重要问题。
8.其它重大事项。
院办公室对院领导提出或在实际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不落实或落实有误需纠正的,要及时报请领导审定进行查办。
四、督查督办的工作方式
督查督办事项转出后,院办公室要按时、定期催办督办,紧急问题及时督办,必要时派人下去检查、了解,务必查清核实,按期办结。
1.转出督查督办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时限要求。
2.催报检查。根据工作部署,要求有关处室(单位)将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通常用于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落实。
3.日常催办。主要是根据督查立项方案确定的催办事项和领导有关工作落实的指示和交办事项,采用催办、督办的形式推动工作落实。
4.现场督查。派出督查人员对各处室(单位)进行现场督查,掌握第一手资料。
5.专项指办。各处室(单位)落实院领导交办工作不力时,可根据院领导的指示,进行专项指办。
五、督查督办的程序
1.登记 设立“督查督办事项登记簿”,对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交办单位或领导、承办处室、事项内容、办理时间等,以备查询。
2.承办 对督查督办事项,各处室(单位)要责成有关人员认真办理。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要及时督促、检查,对办理意见要亲自审阅、把关,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单位)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提供有关情况、数据、资料及协办意见。主、协办处室(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主办单位负责人进行协调,尽可能地达成一致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主办单位要列明双方理据,送分管院长或书记(院长)协调解决。
3.督办 院办公室按照承办要求,在办理时限到达前,对承办单位或人员进行督办,督办工作应根据办理事项内容、要求和时限,实行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疑难事项反复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督办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办结、办好。督办工作人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报告查办结果,做到查办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反馈。
对督办事项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结的,要说明原因,根据院领导签署的意见重新明确限办时限,并做好跟踪督办。
4.反馈 承办处室(单位)负责人要在办理时限内,通过专题报告的方式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反馈给院领导和办公室。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要在汇总各处室(单位)的意见后予以反馈。紧急、复杂或重大事项,要随时向院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5.结办 对承办处室(单位)上报的办理情况,由院办公室及时将办理结果进行整理、汇总、上报,必要时形成“督查专报”报院领导;对重大、紧急事项的督查情况要随时反馈,反馈情况时要讲实话、报实情,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督办事项处理完毕,要在“督查督办事项登记簿”上注销督查督办事项。
六、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1.严格按照院党委、院行政的要求开展工作,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2.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全面真实了解和反映情况。
3.督办工作要坚持分工协作,责任到人,做到迅速、及时、准确,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4.对不宜公开的督查事项,要做好保密工作,严守机密,防止因泄密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
5.办理的意见和结果要认真把关,严格审核,对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要退回承办处室(单位)重新办理。对因工作疏忽而影响办理进度,不能如期办理而贻误工作或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及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