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农业职业学院
为了加强学院仪器设备、实验器材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要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爱护公物的责任心与自觉性,尽量减少丢失损坏,确保设备器材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条 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的,必须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二)未经允许,擅自动、用、拆仪器设备;
(三)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四)工作失职,教师指导错误,保管员保管不当或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则;
(五)长期闲置而又拒绝调出造成损失或浪费的;
(六)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者;
(七)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实验器材等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于避免的损失;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用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由于仪器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六)按指导或操作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的损失;
(七)一贯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
(八)事故发生后,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第四条 赔偿计价办法
(一)对常用电器、电子产品等仪器设备、器材按原价赔偿;
(二)单价500元(含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下列办法计价:
1.损坏、丢失次要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用;
3.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按受损程度计价赔偿;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主要零件,无法修配的,按仪器设备整机原价的30%~50%折价赔偿,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计算。
(三)单价500元以下的低值仪表、工具、量具及玻璃器皿等按原价或当时市价的50%~80%计价赔偿。
第五条 赔偿管理
单价500元(含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器具损坏丢失,其赔偿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按规定统一办理。500元以下物品赔偿由各系(部)办理,并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赔偿费均需缴财务处,可用于维修和补充仪器设备或器具。
第六条 发生责任事故,当事人应主动写出书面检查。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委责任、态度恶劣、损失重大的,从重处罚,并可根据情节进行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仪器设备损失赔偿费应由当事人一次交清,不得报销。所收缴的赔偿费应按规定入账并用于维修和补充设备器材等。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如有与以前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此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