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农业职业学院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11-28 9:37:26  浏览次数:1293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集中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工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院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指南》、南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阳市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宛财购(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限额10万元以上,需政府采购时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由计财处到市财政局办理采购手续,然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机构组织招标,并报市纪委第三纪工委备案。校内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等各类资金进行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其采购限额标准为:工程5-10万、货物1-10万、服务1-10万的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集中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集中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照相关规定实施的监督和检查。校内招投标实行向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制度,凡涉及校内招投标活动需在开标前一周向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
第四条  在学院集中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五条  学院集中采购的信息应当通过校园网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集中采购的领导工作,院长任组长,院级副职任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对学院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人员、监督人员和验收人员应相互分离、不得重复兼任的原则,在组织每次集中采购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采购小组、监督小组、验收小组三个工作小组,确定组长和组成人员名单。
(三)确定学院集中采购方式。
(四)签订采购合同。
(五)指导和督察三个工作小组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计财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总务处、教务处、校产办、监察室等参与招标处室负责人任成员。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协调安排学院所有集中采购项目的校内外分项采购事宜。
(二)负责收集整理采购资料。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分项汇总整理,并交档案室存档备案;校内招标由采购单位分项汇总整理,并交校产办存档备案。
第七条  成立采购小组。由主管院领导任组长,根据资金预算、项目性质、资产类别、管理及使用处室等组建小组成员。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对采购项目进行论证、立项和市场调查,提出拟采取的采购方式的建议。
(二)负责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报请领导小组审批。
(三)负责从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确定评审专家。
(四)负责遵循政府采购法、政府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采购程序办理采购事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五)负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拟订采购合同,并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签订。
(六)负责协助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
(七)负责与计财处一起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
(八)负责整理采购资料并提交校产办汇总备案。
第八条  成立监督小组。由主管院领导任组长,院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组建小组成员。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向学院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汇报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学院集中采购监督工作。
(二)负责监督集中采购项目申请和资金审核。
(三)负责监督集中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监督集中采购相关人员在采购工作中履行职责和评审纪律执行情况。
(五)负责审核项目采购合同。
(六)负责监督项目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
(七)负责受理与采购工作有关的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  成立验收小组。由主管院领导任组长,项目使用处室、资产办及相关处室组建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验收合格后办理验收手续。
(二)对采购项目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组建评审专家库。我院评审专家库由学院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层以上干部组成,评审时从专家库人员中随机抽取,必要时由领导小组直接确定或聘请校外专家。
第三章  集中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学院集中采购采取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其中校内公开招标作为学院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学院集中采购的项目,其采购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预算限额在1-5万的货物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采购。
(二)预算限额在1-5万元的服务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三)预算限额在5-10元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原则上采取校内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集中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招标后没有合格的供应商投标的、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等原因不宜采取校内公开招标方式的,对于工程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对于服务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对于货物项目,除以上方式外,还可以采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具体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对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学院应当具有同类项目采购经验、有与相关采购项目相适应的评审专家库、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采购程序。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学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四章 集中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资金预算、项目性质、资产类别、管理和使用处室等因素组建项目采购小组、监审小组和验收小组三个工作小组。
第十五条  采购小组制订采购计划、拟订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并提交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条件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对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根据需要可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四)组建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办法。评标小组成员由采购小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相关专业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招标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招标评标办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对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其他项目一般应采用综合评分法。
(五)开标、评标和中标。采购小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开标、评标。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采购小组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采购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校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小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二)制定谈判文件。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确定不少于三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小组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应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小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确定不少于三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章  采购合同签订与履约
第二十条  采购小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按照合同标准文本拟订采购合同并提交领导小组签订合同。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校园网上发布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可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章  验收与监审
第二十三条  组织验收。验收小组对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履约的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资金支付。验收合格后,采购小组协助计财处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监督审核。监审小组应当加强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评审程序、项目验收的监督检查和采购合同、资金支付的监督审核。
第二十六条  资料备案。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小组负责整理采购文件,并提交档案室存档备案。采购文件的保存期为至少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计划、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审报告、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院集中采购项目均应严格实行预算管理。采购各环节及评审会议等相关方面的收支由学院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相关费用纳入学院预算,由学院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学院集中采购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学院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向学院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必须保密:
(一)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二)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开标前必须保密;
(三)评审的过程必须保密;
(四)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保密。
第三十条  与投标商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采购项目的评审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一条  参与集中采购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下列行为:
(一)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
(二)将必须进行校内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商家,对潜在投标商家给予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商家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
(四)招标项目当事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商家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商家或不与中标、成交商家签订合同的;
(六)不按照招标或谈判文件和中标、成交商家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或与中标、成交商家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损坏学院利益的;
(七)与投标商家恶意串通、泄露招标秘密,影响招标公平竞争的;
(八)招标及相关考察活动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集中采购活动中玩忽职守,不认真负责,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其他影响集中采购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集中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争议,视具体情节,分别由采购小组、监审小组和学院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其中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设计、咨询等。本办法所指服务指货物、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