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农业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11-28 9:16:12  浏览次数:1377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相关国家法律制度,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院计财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及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各岗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工作、业务培训、业务考核,集中管理学院的会计事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院的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院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院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审程序:学院预算由各职能部门根据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实事求是地提出各自预算指标要求,计财处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各系经费依据在校生人数、规模核定),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学院自身财力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综合平衡,拟定学院年度预算草案报院领导审查,经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将预算指标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九条 预算的执行:
执行预算的首要任务是积极组织收入,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取得的收入及时、足额地收纳入账,并监督各项收入来源是否正当,是否合理、合法、有否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拖欠等现象。
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要坚持严格的审批制度。学院的经费由计财处统一管理,按照学院的规定,层层负责,严格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经费开支3000元以下支出由分管院长直接审批;3000元以上支出需填写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公务开支审批表(校院网下载)→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副院长签字→计财处长审核签字→分管财务副院长签字。
第十条 预算的的调整:预算项目调整必须按原预算批准程序由院党委会议审定,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
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应先由部门提出申请和立项报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支出金额在30000元以下的,需经院长审批;支出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指标后方可开支。
各部门包干经费必须实行“量入为出,自求平衡”原则:(1)学年年经费为年度经费,只能在本年度内使用,不得结转下年度使用;(2)部门支出超预算时计财处停止该部门的一切费用支出;(3)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经费,须书面报分管领导签批意见,经计财处审核后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
第十二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均由计财处报物价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其它收入按照约定收取。院内各单位与外界签署有经济往来合同的,经院长审核签字或经院长委托由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计财处备案并执行。
第十三条 所有收入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有坐收坐支、截留、占用、挪用等现象。
院内各单位不得单独设帐,所有收支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五条 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 加强支出的预算管理和控制,原则上任何部门都不能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对学院内各部门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各系预算经费每学期由各系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在计财处备案,计财处严格按照审批意见办理支出手续。
各系预算经费主要用于教学业务费(其中包括实验室建设、实验实习费用)、办公费、学生管理费、扩大招生相关费用(其中包括指导学生就业及实习相关费用)、院系职工参加非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会议、学术交流、教材编写、学生竞赛等,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招待费、福利费等。
第十七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制定用款计划,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上级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八条 学院计财处应当严格执行国库授权支付制度、公务卡支付、差旅费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在学院领导审批后支出。
学院维修项目,要实行事先报批制度,一事一议,维修结束后,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验收,计财处稽核,实行一月一审一结制度,不得集中到年底结算。
校内临时用工,各用工单位年初制定用工计划,经院党委研究同意后,到人事处备案。计财处凭人事处的通知发放工资。
属于固定资产入账的,要经过院内相关部门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及入库单,由学院校产办签字把关,再到计财处报销。
第十九条 学院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管理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学院对货币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如当日库存的现金超过限额应立即送存银行,不得自行保留或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也不得坐收坐支现金。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内对外的经济业务应尽可能地通过银行进行结算,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因公务需借用现金,经办人应认真填写借款单各项内容,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办理借款。借款或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上,需提前预约准备。
第二十四条 同一人的借款一般不能超过两笔,如原有借款尚未核销冲帐,原则上不予继续办理借款业务。
第二十五条 出纳人员每日应按审核人员审核后的记帐凭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并结出余额,每天业务终了及时清点库存现金,核对帐户余款,做到日清月结;出纳人员保管的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等实物,要做到帐实相符,不得用白条抵库,不得挪用。
第二十六条 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时,必须按制度规定审慎办理,要做到清点及时、数字准确、手续清楚、责任分明、不出差错。
第二十七条 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存款账户出借、套用和转让行为。
第二十八条 银行转账支出和现金支票的印章必须齐全,应有单位财务专用章和学院法人私章、计财处处长私章,并要有2人以上分别保管印章。出纳出具支票盖上计财处处长私章和财务专用章后,再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并加盖法人印章。银行支票与印章必须分别在不同的地方存放,严禁一人保管所有印章。
第二十九条 计财处出具银行支票存根必须有收款人在支票存根上签字。出纳提取备用金的,由出纳在支票存根上签字。开具支票时,要先填写齐全再盖印章,严禁签发空白(无日期、无收款单位、无用途等)支票、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对于作废的支票,应及时盖上戳记和支票存根放在一起,按顺号保存,以供查询,严禁擅自销毁。
第三十条 出纳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时,必须取得以下凭证方可办理:(1)各项费用、购置性支出等原始凭证,并有有关人员签字;(2)人事部门通知的工资发放册;(3)预付帐款、往来结算款、借支备用金的收款人正式收据,并经有关人员签字。
第七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其他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八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伙食补贴基金、其他基金等。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助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制定,报上级批准后实施。
学院应加强专用基金的管理,必须按照“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各类专用基金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
第九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计财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条 计财处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学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年度终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一章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工作要求
第四十八条 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熟练掌握会计业务,熟悉政府财务政策,抵制不规范做法,对院重大决策和资金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益和工作质量。
第五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纪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五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工作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五十三条 要坚持“一定四查”制度,定财务人员应负的职责,每天下班前检查门窗;检查用电设备;检查过夜存放的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检查保险柜是否完好和上锁。
第十二章会计核算与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计财处具体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业务,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及财务法规正确核算,规范操作,不断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第五十五条 计财处要努力做好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做到凭证合规合法,手续齐全,账簿俱全,核算及时准确。事业业务会计核算应于每月10日前编报资产负债表、事业经费收入支出表、债权债务明细表以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第五十六条 要规范会计结算业务的工作程序,结算付款、费用报销按以下程序办理:(1)由经办人填写相关的凭证,经办人签字;(2)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签字(3)到计财处办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工作人员要学习国家经济政策、法规和经济结算业务的相关知识,善于辩别各种经济业务凭证的真伪与合法性,对伪造的凭证和不合规的单据应当拒收,在收取购货发票、费用凭证、收款收据时,经办人应当检查填制的内容是否完整,数量、金额是否准确,大小写是否一致,书写是否清晰,印章是否齐全清晰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要求更换,凡没有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章的单据不得作合法凭证收取,计财处有权拒收及拒绝办理
第五十八条 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重要会计资料进行管理。当年和上一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由计财处指定专人管理。其余年度的会计档案由院档案室统一管理。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填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详细记录会计档案的种类、数量、编号及接收、移交、查阅等情况,并定期进行检查、清点,要确保会计档案无一丢失。
第五十九条 会计人员在变动工作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凡未交档案室管理的会计档案、资料都要由移交人和接交人接交清点后,由移交人编造移交手册,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执一份。监交方由部门负责人或院长指定人担任,移交清单应视同会计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三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在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院计财处定期向有关学院领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学院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一条 计财处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说明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四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六十三条 学院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有权对原始凭证、账薄、实物、款项、财务报告、财务收支及学院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五章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学院所有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规范自身的财务行为,凡违反本制度给学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或损害学院的声誉和形象的,应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不执行本制度,致使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报领导办公会处理。
第六十六条 责任人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事实上贪污、挪用行为的,要根据情节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对因把关不严,工作失职,对上述违规违纪行为负有责任的审核人和审批人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有关条款与国家有关经济法规相违背的,以国家经济法规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学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印发,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